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18797 號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宜採遠距審理
主旨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各級法院於疫情期間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宜儘量採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相關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18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 130 條之 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對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審理程序。
二、本院 110 年 6 月 25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18425 號令修正發布「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規範遠距審理相關用詞定義及範圍、宜審酌事項及不適當處理方式、遠距審理專用法庭之排程、宣示事項及發現違法錄音、錄影之處理方式、傳送文書於法院之效力、費用範圍及傳送方式等事宜,可供參循。
正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發言人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