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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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5 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法官在遠距審理前一日下午三時前,應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院端法庭的使用情況,並且通知陳述人有關遠距審理的時間和地點。這表示法官需要事先確定法庭的使用情況,並將相關資訊告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範例:設想一個行政訴訟事件需要進行遠距審理,法官在前一天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法庭使用情況,並告知當事人該事件的遠距審理時間及地點。 2. 第二項規定,如果有某個事件需要緊急審理,法院端可以先與遠距端法院或機關進行協調,不受前一項規定的限制。這表示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當地調整遠距審理的時間和地點,以加速審理程序。 參考資料範例:假設有一個行政訴訟事件因為特殊情況需要緊急審理,法院端可以直接與遠距端法院或機關協調,不必按照一般登記規定來安排遠距審理。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一旦根據第一項的排程登記後有任何異動,法院應利用該系統進行變更登記。這表示如果審理的時間或地點有任何改變,法院應及時地通知當事人並在系統中進行登記變更。 參考資料範例:假如在遠距審理前的登記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審理的時間或地點,法院會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進行變更登記,並通知當事人該變更。
相關函釋 1 則
- 書記官名詞
- 訊問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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