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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二字第 1100018733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警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宜儘量採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相關程序

主旨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宜儘量採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相關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 99 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又行政訴訟法第130 條之 1 已於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布,法院於辦理懲戒案件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對當事人、代表人、辯護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審理程序。

二、本院 110 年 6 月 25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1100018425 號令修正發布「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規範相關用辭定義及範圍、宜審酌事項及不適當處理方式、遠距審理專用法庭之排程、宣示事項及發現違法錄音、錄影之處理方式、遠距審理專用法庭之排程、宣示事項及發現違法錄音、錄影之處理方式、傳送文書於法院之效力、費用範圍及傳送方式等事宜,可供參循。三、隨函檢附說明二辦法供參。

正本

懲戒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本院發言人室(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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