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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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
- 2.前項專用法庭之遠距審理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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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4條。因此,無法針對這個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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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