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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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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應表明該處所或機關及其與法院間之遠距審理設備能否通聯,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訊問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審理之。
  2. 2.前項聲請是否適當,法院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能順利、安全通聯。 二、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3. 3.第一項之聲請,經認為適當而於陳述人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該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4. 4.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與其代理人輔佐人聲請在不同處所、機關或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如無法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者,法院得認為不適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3條,當陳述人聲請在其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時,應明確表明該處所或機關與法院間的遠距審理設備是否可以通聯。如果法院認為在該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不適當,則可以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訊問設備的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適當處所進行審理。 該聲請是否適當,法院需要考慮以下事項: 1. 法院端的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實能夠順利、安全地通聯。 2. 遠距端是否能夠適時提供法院端所需的必要協助。 3. 陳述人是否能夠自由且真實地陳述。 4. 任何可能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的其他情事。 當法院認為第一項聲請在陳述人所在地進行遠距審理是適當的,根據必要情況,法院可以指定所屬人員前往該處所協助訴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 如果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及其代理人或輔佐人聲請在不同處所、機關或法院進行遠距審理,但無法在沒有干預的情況下充分自由地溝通,法院可以認為這是不適當的。

相關函釋 2

  • 訊問名詞
  • 審酌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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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3 條規定:「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或機關進行遠距審理,應表明該處所或機關及其與法院間之遠距審理設備能否通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