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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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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
  2. 2.本辦法所稱陳述人,係指法院得利用遠距審理,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前項訴訟關係人。
  3. 3.本辦法所稱行政訴訟事件,包括聲請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遠距審理:指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進行視訊傳輸的方式參與審理,達到直接審理的效果。根據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或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決定使用該設備進行審理。參考資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範例:由於疫情關係,法院決定進行遠距審理,原告和被告分別在不同的地方通過視訊平台參與了庭審。 2. 陳述人:指法院可以利用遠距審理讓相關訴訟關係人在未出庭前進行陳述或接受訊問。參考資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範例:法院在前置調查中利用遠距審理的方式,讓陳述人在家中透過視訊與法官進行陳述。 3. 行政訴訟事件:指一切行政訴訟的案件,包括聲請事件。參考資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範例:根據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事件可以利用遠距審理的方式進行庭審。

相關函釋 2

  • 行政訴訟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繫屬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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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