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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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遠距審理:指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進行視訊傳輸的方式參與審理,達到直接審理的效果。根據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或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決定使用該設備進行審理。參考資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範例:由於疫情關係,法院決定進行遠距審理,原告和被告分別在不同的地方通過視訊平台參與了庭審。 2. 陳述人:指法院可以利用遠距審理讓相關訴訟關係人在未出庭前進行陳述或接受訊問。參考資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範例:法院在前置調查中利用遠距審理的方式,讓陳述人在家中透過視訊與法官進行陳述。 3. 行政訴訟事件:指一切行政訴訟的案件,包括聲請事件。參考資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範例:根據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事件可以利用遠距審理的方式進行庭審。
相關函釋 2 則
- 行政訴訟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繫屬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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