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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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 2.前項得支領費用以距離為核發標準者,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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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8 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進行逐條釋義: 1. 第 1 項規定了當事人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的情形。根據此規定,法院端可以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的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使用遠距方式向法院申請支領相關費用。當遠距審理結束後,陳述人可以使用科技設備簽名並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過審核後,法院可以直接匯入款項至陳述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2. 第 2 項規定了費用的核發標準,即以距離為計算基礎。依照此規定,陳述人從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的距離將被視為計算基礎,決定是否支領費用。 以上解釋根據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 8 條的內容進行,並參考最新相關資料。由於這是一個假設的法規,沒有實際案例可參考。
相關函釋 1 則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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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