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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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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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受託人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應提交下一年度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給主管機關,供備查。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受託人有明確的信託事務計畫和財務預算,以便主管機關能夠有效監督和管理信託業務。範例:假設一個公益信託組織在2023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交了2024年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份文件評估信託組織的計畫和預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進一步監督信託組織的執行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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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