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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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受託人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給信託監察人審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 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2. 該年度的收支計算表和資產負債表。 3. 該年度結束時的信託財產目錄。 另外,受託人也需要在其執行信託事務的場所和資訊網路上公告前述文件。 參考資料: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https://www.friend.org.tw/files/PC2017041901.pdf)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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