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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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之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中提到的信託財產,若需要進行登記或註冊,受託人在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的同時,應辦理信託登記。若該信託涉及有價證券,則在證券權利轉讓之同時,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在證券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明確註明其為信託財產的性質。若信託涉及股票或公司債券,受託人還應通知發行公司。 2. 以宣言方式設立的信託,其信託財產若為受託人自有的需要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受託人在對公眾進行宣言後,應依前述規定進行信託登記或公示。 以上解釋的參考來源為《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
- 財產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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