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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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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
  2. 2.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該受託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眾為宣言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之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中提到的信託財產,若需要進行登記或註冊,受託人在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的同時,應辦理信託登記。若該信託涉及有價證券,則在證券權利轉讓之同時,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在證券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明確註明其為信託財產的性質。若信託涉及股票或公司債券,受託人還應通知發行公司。 2. 以宣言方式設立的信託,其信託財產若為受託人自有的需要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受託人在對公眾進行宣言後,應依前述規定進行信託登記或公示。 以上解釋的參考來源為《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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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