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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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包含以下規定: 1. 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必須立即進行信託財產的轉移或處置,並在接受財產權轉移或處置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範例:若一個公益組織被授予公共治理的信託財產,該組織須在收到許可書後一個月內將財產轉移到對應的信託基金。 2. 如果是以聲明方式設立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將許可書與法人決議以及聲明內容刊登在所在地的報紙或其他媒體上,並在刊登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範例:如果一個公益機構以公告的方式設立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該立即將相關資訊刊登在當地的報紙或其他媒體上。 3. 根據該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公眾加入作為委託人的情況下,必須簽訂信託契約,並適用第1項的規定。 範例:如果公眾希望成為一個公共治理的信託的委託人,必須簽訂信託契約並遵循第1項的規定。
- 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眾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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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