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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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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2. 2.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或其他媒體,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3. 3.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包含以下規定: 1. 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必須立即進行信託財產的轉移或處置,並在接受財產權轉移或處置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範例:若一個公益組織被授予公共治理的信託財產,該組織須在收到許可書後一個月內將財產轉移到對應的信託基金。 2. 如果是以聲明方式設立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將許可書與法人決議以及聲明內容刊登在所在地的報紙或其他媒體上,並在刊登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範例:如果一個公益機構以公告的方式設立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該立即將相關資訊刊登在當地的報紙或其他媒體上。 3. 根據該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公眾加入作為委託人的情況下,必須簽訂信託契約,並適用第1項的規定。 範例:如果公眾希望成為一個公共治理的信託的委託人,必須簽訂信託契約並遵循第1項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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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