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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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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2. 2.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
  3. 3.主管機關經依前二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共有三項規定: 1. 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進行審查,需確認以下事項: a. 信託設立的目的是否確實是為公共利益。 例如,一個公益信託的目的可能是為了推動教育、社會福祉或文化藝術等領域的發展,以符合公共利益。 b. 信託的授益行為是否能確實實現信託的目的。 例如,如果一個公益信託的目的是提供獎學金給有需要的學生,該信託的授益行為是否確保獎學金能夠有效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學生。 c. 信託財產是否屬於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 例如,一個公益信託的設立需要確保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是合法的並且屬於委託人可處分的財產。 d. 受託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且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適當。 例如,受託人可能需要具備相關的管理經驗、專業知識或合理的投資策略,以確保信託財產得到有效地管理和運用。 e. 信託監察人是否具備監督信託事務執行的能力。 例如,信託監察人可能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信託事務的執行符合法律和信託目的。 f. 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備與設立目的相關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例如,一個公益信託可能設立諮詢委員會來提供專業建議,該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與信託目的相關的專長或經驗。 g.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適當。 例如,一個公益信託的設立應該有明確的信託事務計畫和合理的收支預算,以確保信託目的的實現和財務運作的可行性。 2. 如果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可以徵詢其他相關機關的意見。這是為了確保各相關機關之間的協調和合作,以促進公益事業的順利執行。 3. 主管機關在根據前兩項規定進行審查後,應根據結果作出許可或駁回的決定。如果主管機關決定許可,則應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如果主管機關決定駁回,則應說明理由。這樣的決定程序是為了確保公平和透明的審查過程,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信託當事人的權益。 以上的解釋來自《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並且根據其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規範來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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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