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受託人為前條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與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2.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 3.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 4.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受託人在申請公益信託許可時應提出的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 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2. 信託契約或遺囑 3. 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4. 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6. 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7. 若有諮詢委員會,需提供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與身分證明文件 8. 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其中,若法人以宣言方式設立信託,則需提供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信託契約文件。受託人申請信託業者時,身分證明文件可使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書代替。 參考資料: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