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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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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迄期間。 六、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之程序。 十一、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或立遺囑之期日。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下: 根據這條條文,信託契約、遺囑或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益信託的名稱。 二、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住址。 三、信託的目的。 四、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價值。 五、如果信託有設定存續期限,記載起始和終止日期。 六、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方法。 七、當信託關係結束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和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的責任。 九、受託人的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方式。 十、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和解任程序。 十一、關於信託契約終止、變更、解除或終止的原因。 十二、契約或遺囑簽署的日期。 十三、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信託契約的內容是根據當事人的自由意思進行協商和約定的,並且應該明確記載這些要素。例如,信託契約應該包括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信息,信託的目的和期限,以及信託財產的處理方式等。此外,在公益信託中,還應該包括有關受益人和慈善事業的具體內容。這些資料應該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記載,以確保信託關係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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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