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2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作成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意味著在作出行政處分前,該處分相對人有權就有關事項陳述其意見。根據參考資料,具體例子目前無法確定。
- 非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聽證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