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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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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本條例作成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2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作成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意味著在作出行政處分前,該處分相對人有權就有關事項陳述其意見。根據參考資料,具體例子目前無法確定。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聽證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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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