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0.04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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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 本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
- 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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