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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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
- 2.日間已開始為調查行為者,得繼續至夜間。
- 3.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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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8條,本會在進行調查的時候,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然而,如果住居人、看守人或其代表同意,或者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行調查可能無法達到調查目的時,則不受此限制。此外,如果在白天已經開始進行調查行為,則可以繼續至夜間。夜間的定義是指日出前和日沒後。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也有類似的規定,表示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除非獲得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的同意或有急迫之情形。同時,也要記明搜索或扣押的事由於筆錄。夜間搜索或扣押的執行應受限於已取得「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為確保人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對夜間搜索實施有嚴格的限制,並要避免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因此,該規定對承諾和急迫情形的解釋都應該是嚴格的。此外,在住居人未表示反對的情況下,也不得假定住居人默示同意,否則可能變相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
- 期日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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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