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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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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7條規定,本會在進行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應對當事人的全部陳述、調查事實和證據進行斟酌,依據邏輯和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並向當事人告知決定及理由。 參考資料: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法規資料庫)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行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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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