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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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7條規定,本會在進行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時,應對當事人的全部陳述、調查事實和證據進行斟酌,依據邏輯和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並向當事人告知決定及理由。 參考資料: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法規資料庫)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行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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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