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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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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6條,當事人有義務協助該委員會進行調查,包括提供其所知悉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應該主動陳述其所知悉的事實和證據,並提供自己持有的相關證據。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證據來支持調查工作。 參考資料: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15年12月23日修訂, http://www.mac-procurement.gov.tw/attachment/filesource/fca3b1e6-9343-4b14-acd8-f6a7d1c25b49/%E8%AA%BF%E6%9F%A5%E7%A8%8B%E5%BA%8F%E8%BE%A6%E6%B3%95%E7%AC%AC%206%20%E6%A2%9D.pdf

  • 證據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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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規定:「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