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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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 2.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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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5 條" 共有兩項條文。 1. 根據第一項規定,該委員會在進行調查時,必要時可以據實製作書面紀錄。這意味著在調查過程中,如果委員會認為需要有書面紀錄來記錄事實和證據,則可以進行製作。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前述的書面紀錄也可以以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輔助。這表示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的方式對相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記錄。 舉例來說,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記錄,可以製作書面紀錄。而在製作書面紀錄的過程中,委員會可以選擇使用錄音或錄影的方式來進行輔助記錄,以確保記錄的完整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200001&FLNO=5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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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