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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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2.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9條,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該委員會依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的規定進行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等行為有異議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果實施調查人員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行為;如果認為無理由,則可以繼續進行。當表示異議的人提出要求時,應以書面形式詳細記載實施調查的內容並交付給該申請人。 這項法規保障了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活動時所進行的行為有異議的權益。如果他們對委員會的行為有異議,可以當場提出理由,並要求調查人員停止或變更該行為。調查人員在考慮異議的理由後,應適時停止或變更行為。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可以繼續進行相關行為。如果異議人要求,則應以書面方式提供實施調查的內容。 然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9條的內容和規定可能並不完全符合上述的描述。缺乏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參考資料。因此,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並建議進一步查閱正式的法規文件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資訊。
- 持有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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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