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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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的第11條,該條共有四項規定。 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然而,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限。 接著,根據第二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處理申請時,除非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不得拒絕申請: 1. 行政決定之前的草案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並且有法律規定必須保密。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並且有法律規定必須保密。 4. 存在侵害第三人權利的危險。 5.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危險。 第三項規定,如申請的資料或卷宗包含上述情形之一,則只准許閱覽其他部分。 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權向申請人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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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