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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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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2.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3. 3.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
  4. 4.本會得向申請人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的第11條,該條共有四項規定。 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然而,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限。 接著,根據第二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處理申請時,除非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不得拒絕申請: 1. 行政決定之前的草案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並且有法律規定必須保密。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並且有法律規定必須保密。 4. 存在侵害第三人權利的危險。 5.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危險。 第三項規定,如申請的資料或卷宗包含上述情形之一,則只准許閱覽其他部分。 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有權向申請人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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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