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稱的當事人包括以下幾種: 1.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指政黨、附隨組織本身或其委託的財產管理人。 2. 無正當理由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處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的人:指非出於正當理由且以無償或明顯不相當對價方式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處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的人。 3. 其他相對於根據本條例所作出的行政處分之人:指與根據本法規所進行的行政處分有關的相對人。 參考資料: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 對價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