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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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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 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相對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稱的當事人包括以下幾種: 1.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指政黨、附隨組織本身或其委託的財產管理人。 2. 無正當理由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處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的人:指非出於正當理由且以無償或明顯不相當對價方式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處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的人。 3. 其他相對於根據本條例所作出的行政處分之人:指與根據本法規所進行的行政處分有關的相對人。 參考資料: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 對價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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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