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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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3條,本會在調查程序中具有獨立的職權,應根據該職權進行調查,並不受當事人主張的限制,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項都應一律注意。這意味著本會在調查中不僅可以自行收集證據,而且不必完全遵循當事人的主張,並應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事實進行統一認證的評估。更重要的是,本會在調查中應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不帶有偏向性,對當事人所提出的有利或不利的事項都應進行充分的調查與審理。 參考資料: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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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