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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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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3條,本會在調查程序中具有獨立的職權,應根據該職權進行調查,並不受當事人主張的限制,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項都應一律注意。這意味著本會在調查中不僅可以自行收集證據,而且不必完全遵循當事人的主張,並應對當事人提出的相關事實進行統一認證的評估。更重要的是,本會在調查中應保持公平公正的態度,不帶有偏向性,對當事人所提出的有利或不利的事項都應進行充分的調查與審理。 參考資料: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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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3 條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