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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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請許可處分,應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許可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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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請許可處分時,需要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該申請書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地和聯絡方式,若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需提供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2. 若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需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地和聯絡方式。 3. 申請許可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4. 申請日期。 以最新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例,根據該法條的許可要件辦法第四條,申請者應提供上述的資料及文件作為申請許可的基本要求。例如,政黨A申請許可處分,需提交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字號和聯絡方式。申請書還應詳細說明申請許可的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申請書上註明申請日期。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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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