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 5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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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若在申請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場合,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完整或有缺陷時,處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七日內進行補正。若無法進行補正,或在期限內未補正,處理機關有權將申請駁回。 關於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根據這些規定,當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申請處理財產時,若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完整,處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若在期限內未能補正,處理機關可以直接將申請駁回。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黨申請處理財產,但未能提供完整的申請文件或有缺陷,處理機關應按照法規的要求通知申請人在七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在七日內未能補正,處理機關可以直接將申請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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