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細則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是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3條所制定的細則。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3條,本法所稱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指的是根據政黨法成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其中政黨法是指代民國106年公布施行的政黨法。这意味着该細則是为了规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3條的具体实施事項。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法規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