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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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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這條規定解釋了「實質控制」的含義。該條例指出,政黨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重要事項進行支配。換句話說,如果政黨能夠對這些組織的重要事務施加影響力,那麼它就被認為對該組織實質上擁有控制權。 舉例來說,假設某政黨在一個大學的董事會中佔據多數席位,並且可以通過董事會的決議來決定該大學的財務預算,人事任命或業務策略等重要事項,則可以認為該政黨對該大學實質上具有控制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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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