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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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這條規定解釋了「實質控制」的含義。該條例指出,政黨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重要事項進行支配。換句話說,如果政黨能夠對這些組織的重要事務施加影響力,那麼它就被認為對該組織實質上擁有控制權。 舉例來說,假設某政黨在一個大學的董事會中佔據多數席位,並且可以通過董事會的決議來決定該大學的財務預算,人事任命或業務策略等重要事項,則可以認為該政黨對該大學實質上具有控制權。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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