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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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有以下解釋: 1. 第3條第1項規定,針對本條例第6條第1項所定的一定期間,必須考慮財產轉移的難易程度,並且不能超過兩個月。 2. 第3條第3項所指的「他人」,是指除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以外,以無正當理由無償或以明顯不相稱的對價來取得或轉讓第1項所規定的財產的個人或組織。 3. 第6條第3項中提到的「追徵其價額」,指的是以轉移財產時的價格追討相應的價款。 範例參考:例如,如果一個政黨以自己的名義無償或以明顯不相稱的價格從一個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根據該法條,這個財產轉移可能會被視為不當取得,且追討相應的價款。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非名詞
- 對價名詞
- 追徵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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