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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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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應審酌財產移轉之難易程度,不得逾二個月。
  2. 2.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他人,指屬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該條第一項規定財產之人。
  3. 3.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追徵其價額,指移轉時之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有以下解釋: 1. 第3條第1項規定,針對本條例第6條第1項所定的一定期間,必須考慮財產轉移的難易程度,並且不能超過兩個月。 2. 第3條第3項所指的「他人」,是指除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以外,以無正當理由無償或以明顯不相稱的對價來取得或轉讓第1項所規定的財產的個人或組織。 3. 第6條第3項中提到的「追徵其價額」,指的是以轉移財產時的價格追討相應的價款。 範例參考:例如,如果一個政黨以自己的名義無償或以明顯不相稱的價格從一個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根據該法條,這個財產轉移可能會被視為不當取得,且追討相應的價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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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應審酌財產移轉之難易程度,不得逾二個月。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