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當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時,如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申報有不足或不明之處,本會可以書面要求其進行補正或補充說明,並在通知中明確表示如果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將產生的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法律效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