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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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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當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時,如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申報有不足或不明之處,本會可以書面要求其進行補正或補充說明,並在通知中明確表示如果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將產生的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法律效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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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