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因公用需要而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所為之移轉。 三、依行政執行命令所為之移轉。 四、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即負有支付與該財產相關的稅款、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 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條例,如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不當取得的財產上繳納了相關的稅款、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這些繳納行為可以推定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舉例來說,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追查後發現一筆不當取得的財產,並且根據法律或法規命令進行了相應的處分,例如支付了相關的罰鍰,那麼這個支付罰鍰的行為可以視為履行了法定義務。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規費名詞
- 特別公課名詞
- 罰鍰名詞
- 徵收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