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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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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因公用需要而協議價購、徵收區段徵收所為之移轉。 三、依行政執行命令所為之移轉。 四、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即負有支付與該財產相關的稅款、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 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條例,如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不當取得的財產上繳納了相關的稅款、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這些繳納行為可以推定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舉例來說,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追查後發現一筆不當取得的財產,並且根據法律或法規命令進行了相應的處分,例如支付了相關的罰鍰,那麼這個支付罰鍰的行為可以視為履行了法定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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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