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0.25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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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凍結帳戶,指金融機構對該帳戶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所稱起訴,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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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0.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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