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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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所述情境中所提到的這一條具體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申請復查的要件:根據第一項,當申請復查時,必須敘明理由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政黨與團體申請復查。 2. 遲延申請復查的期間:根據第二項,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誤了申請復查的期間,當原因消滅後的十日內,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政黨與團體申請回復原狀。但如果遲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則不能再進行申請。 3. 回復原狀的要求:根據第三項,申請回復原狀時,同時也必須補辦在申請復查期間內應該執行的行為。 4. 復查決定的作成期限:根據第四項,政黨與團體對於復查的申請,應在收到申請書的次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若有必要,可以延長期限,並通知申請人。然而,延長的次數只能有一次。 參考資料: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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