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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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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復查,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為之。
  2.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3. 3.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4. 4.本會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所述情境中所提到的這一條具體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申請復查的要件:根據第一項,當申請復查時,必須敘明理由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政黨與團體申請復查。 2. 遲延申請復查的期間:根據第二項,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誤了申請復查的期間,當原因消滅後的十日內,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政黨與團體申請回復原狀。但如果遲誤申請復查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則不能再進行申請。 3. 回復原狀的要求:根據第三項,申請回復原狀時,同時也必須補辦在申請復查期間內應該執行的行為。 4. 復查決定的作成期限:根據第四項,政黨與團體對於復查的申請,應在收到申請書的次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若有必要,可以延長期限,並通知申請人。然而,延長的次數只能有一次。 參考資料: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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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復查,應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