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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6 條

  1. 1.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2. 2.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3. 3.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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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款,經檢視後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令相關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者是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然不相符的對價取得或轉得該財產之人,在特定期間內將該財產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例如,如果政黨A的附隨組織以無正當理由或顯然不相符的價格取得了土地B,經過審查後判定為不當取得的話,根據法規要求,該土地B應該移轉給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來的所有權人。 2. 根據第2項規定,財產的移轉範圍以當時的現有利益為限。但如果該財產是以不相符的對價取得的,則應將取得該財產時支付的對價扣除。 例如,假設在買賣土地B時,政黨A的附隨組織只支付了低於市價的金額,導致該財產的對價不相符,根據法規要求,在進行移轉時應當扣除適當的對價。 3. 若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已經被移轉給他人且無法返還時,根據第3項規定,應該從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然不相符的對價取得或轉得該財產之人的其他財產中追收其價值。 例如,如果政黨A的附隨組織已經將土地B轉賣給他人且無法返還,而根據檢查後判定該財產的取得不當,根據法規要求,可以從政黨A、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取得該財產的人的其他財產中追收相應價值。 以上解釋資料參考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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