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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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條,如果有善意的第三人在該財產上有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他的權益不會因此受影響。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71)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者,善意第三人於該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益,應不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定之。又上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乃例示規定,並不以此為限,自不待言。
- 第三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1050725 制定)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者,善意第三人於該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益,應不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定之。又上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乃例示規定,並不以此為限,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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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