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7 條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條,如果有善意的第三人在該財產上有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他的權益不會因此受影響。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7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