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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