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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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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7條,如果有善意的第三人在該財產上有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他的權益不會因此受影響。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71)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者,善意第三人於該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益,應不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定之。又上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乃例示規定,並不以此為限,自不待言。

(1050725 制定)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而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者,善意第三人於該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益,應不受影響,爰於本條明定之。又上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乃例示規定,並不以此為限,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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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7 條規定:「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