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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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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於前款期間內取得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但現已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
  2. 2.前項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
  3. 3.前項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本會公告之。
  4. 4.第一項、第二項之申報,應載明財產之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5. 5.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
  6. 6.本會除受理第一項及前項之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可以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第一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相關財產。 範例:政黨A在本條例施行後的一年內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在指定時間範圍內所取得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船舶、汽車、航空器、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的投資等。 2. 第二項列舉了需要申報的財產類別。 範例:政黨B擁有一筆超過指定金額的存款及一些有價證券,根據規定,政黨B需要將這些財產申報給主管機關。 3. 第三項規定指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由主管機關公告。 範例: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存款需要申報,政黨C擁有超過一百萬元的存款,因此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4. 第四項要求申報內容包括財產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並應附上相關契約等文件。 範例:政黨D經由與某企業簽訂書面契約取得一筆財產,應在申報時詳細說明這份契約內容和相關文件。 5. 第五項規定主管機關能主動進行調查,並通知政黨及其受託管理人在指定時間內申報相關財產。 範例:主管機關認為政黨E的附隨組織存在不當取得財產的可能,因此主動通知政黨E及其受託管理人在通知後的四個月內申報相關財產。 6. 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除了受理申報外,還可以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的來源、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 範例:主管機關對於政黨F的財產申報內容感到懷疑,因此展開了調查,查明了其財產的真實情況以及是否遵守相關法規。 以上為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的逐條釋義,其中每項條文的範例與法規參考資料相關聯,以便提供對該法規的理解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   二、政黨或附隨組織於前款期間內取得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但現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   前項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本會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申報,應載明財產之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   本會除受理第一項及前項之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

立法理由一、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擁有財產之現況,唯其本身知之最稔,爰明定課予據實申報之義務,並訂定申報之期限與應申報財產之範圍。   二、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列舉政黨應申報財產之種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有關動產、債權及投資股份部分,因種類繁多,且價額參差不齊,為利調查之進行,爰授權本會公告一定金額以上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者,始納入應申報之種類。   四、為瞭解財產之來源、種類、取得方式、時間、變動情形及其對價,以利認定是否屬本條例應行調查處理者,爰明定申報文書應載明事項,並授權由本會訂定該申報文書之格式,以利執行。   五、本會得依一般之證據法則,以相關之歷史文獻與檔案資料為判斷基礎,主動調查及認定符合本法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向本會申報財產。   六、本會除受理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是否屬本條例應行處理者。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 對價名詞
(1050725 制定)

一、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擁有財產之現況,唯其本身知之最稔,爰明定課予據實申報之義務,並訂定申報之期限與應申報財產之範圍。   二、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列舉政黨應申報財產之種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有關動產、債權及投資股份部分,因種類繁多,且價額參差不齊,為利調查之進行,爰授權本會公告一定金額以上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者,始納入應申報之種類。   四、為瞭解財產之來源、種類、取得方式、時間、變動情形及其對價,以利認定是否屬本條例應行調查處理者,爰明定申報文書應載明事項,並授權由本會訂定該申報文書之格式,以利執行。   五、本會得依一般之證據法則,以相關之歷史文獻與檔案資料為判斷基礎,主動調查及認定符合本法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向本會申報財產。   六、本會除受理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是否屬本條例應行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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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8 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 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