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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四章 罰則

§ 26–294

26
  1.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2.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27
  1.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2.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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