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四章 罰則
§ 26–29共 4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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