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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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8 條,如果受調查的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了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範例:例如,如果某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取得財產的過程中違反了第十二條的規定,就可能被判處支付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不超過五十萬元的罰鍰。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義務之處罰。
- 法人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12 條條文
(1050725 制定)
明定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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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