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8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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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8 條,如果受調查的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了第十二條的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範例:例如,如果某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取得財產的過程中違反了第十二條的規定,就可能被判處支付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不超過五十萬元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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