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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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9條,如果對於本會(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罰鍰處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這表示當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對於罰鍰處分不滿意時,可以依法向相關行政單位提出救濟申請,希望得到更合理的處理結果。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最新修正公布之法律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對於本會之罰鍰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明定不服受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罰鍰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1050725 制定)
明定不服受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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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