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依本條例應交付管理機關之財產,處分相對人未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者,由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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