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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0 條

  1. 1.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2.依本條例應交付管理機關之財產,處分相對人未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者,由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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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以下提供相關解釋: 1. 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最新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如果根據該條例所處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被通知在指定期限內履行,但超過期限未履行,那麼政黨或管理機關可以依法將該事項移送到強制執行程序中。 範例:假設政黨A根據該條例欠缺支付給政府的金錢,政府已經通知政黨A在一個指定期限內履行債務,然而政黨A超過期限仍未支付金錢。根據這個範例,政府可以根據第30條將這個事項移送到強制執行程序中。 2. 依本條例應交付管理機關之財產,處分相對人未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者,由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根據最新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 如果根據該條例應該交付給管理機關的財產,在處分書所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那麼管理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範例:假設政黨B根據該條例應該將財產交付給管理機關,並且在處分書所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那麼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第30條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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