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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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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2. 2.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
  3. 3.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 1. 在處理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進行不動產登記。登記時,登記機關可免除申請人提出原所有權狀或其他權利證明書。 -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範例:當某個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某筆不動產後,該不動產被宣告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登記機關在進行登記時可以免除申請人提供原所有權狀或其他權利證明書。 2. 前項規定對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等須辦理登記的財產,準用之。 -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範例:如果涉及到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等財產,也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手續,並可以根據該條進行規定。 3. 前條及前二項所提到的財產在執行和移轉過程中,不需要繳納執行費、稅捐和規費。 -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範例: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執行和移轉過程中,無需支付相應的執行費用、稅捐和規費。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   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立法理由一、第十五條所定之處分書送達生效後,如須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爰於第一項規定逕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包括國有及地方自治團體)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較為簡便、迅速;另考量因年代久遠致權利證明書狀逸失、毀損之情形,爰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十二款規定,一併規定上開囑託登記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第一項有關不動產登記程序之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或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宜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本會認定屬政黨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者,應依該財產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移轉國庫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茲為免程序上之繁複,爰於第三項規定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 第十五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他項權利證明書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規費名詞
  • 稅捐稽徵法15條文
(1050725 制定)

一、第十五條所定之處分書送達生效後,如須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爰於第一項規定逕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包括國有及地方自治團體)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較為簡便、迅速;另考量因年代久遠致權利證明書狀逸失、毀損之情形,爰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十二款規定,一併規定上開囑託登記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第一項有關不動產登記程序之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或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宜準用之,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本會認定屬政黨應返還所取得之財產者,應依該財產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移轉國庫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茲為免程序上之繁複,爰於第三項規定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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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