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
- 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