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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1 條

  1. 1.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2. 2.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
  3. 3.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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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31 條: 1. 在處理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進行不動產登記。登記時,登記機關可免除申請人提出原所有權狀或其他權利證明書。 -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範例:當某個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某筆不動產後,該不動產被宣告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登記機關在進行登記時可以免除申請人提供原所有權狀或其他權利證明書。 2. 前項規定對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等須辦理登記的財產,準用之。 -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範例:如果涉及到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等財產,也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手續,並可以根據該條進行規定。 3. 前條及前二項所提到的財產在執行和移轉過程中,不需要繳納執行費、稅捐和規費。 -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範例: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執行和移轉過程中,無需支付相應的執行費用、稅捐和規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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