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2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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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2條,對於違反本法之財產處理條例的行為,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如果經限期繳納,但屆期仍未繳納罰鍰,則主管機關可從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中扣除抵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被發現有不當取得財產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該政黨或組織在限期內未能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可以從應撥給該政黨的補助金款項中扣除相應的金額作為抵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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