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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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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2. 2.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7條,對於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將處以該處分財產價值的一倍至三倍罰鍰。而對於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者,則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限期要求其申報,若在期限內未申報者,可連續處罰。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7條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明定違反禁止處分規定之處罰。   二、為履行法定義務或符合本會所定其他正當理由而處分財產者,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報查。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1050725 制定)

一、明定違反禁止處分規定之處罰。   二、為履行法定義務或符合本會所定其他正當理由而處分財產者,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報查。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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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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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違反第九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