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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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7條,對於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將處以該處分財產價值的一倍至三倍罰鍰。而對於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者,則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限期要求其申報,若在期限內未申報者,可連續處罰。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7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明定違反禁止處分規定之處罰。 二、為履行法定義務或符合本會所定其他正當理由而處分財產者,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報查。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9 條條文
(1050725 制定)
一、明定違反禁止處分規定之處罰。 二、為履行法定義務或符合本會所定其他正當理由而處分財產者,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報查。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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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