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7 條
- 1.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 2.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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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7條,對於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將處以該處分財產價值的一倍至三倍罰鍰。而對於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者,則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限期要求其申報,若在期限內未申報者,可連續處罰。 參考資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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