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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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 2.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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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6條規定了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申報規定的處罰。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逾期未申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每逾十日,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前項處罰已經達到五次,其財產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且依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最新的版本是修正後的全文版本。根據該法條的第五條、第八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進行申報,並要注意逾期未申報的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二、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得連續處罰,如經本會連續處罰五次後,仍不申報者,即推知以連續處罰方式,難以使其主動申報,基於以下理由:其一,該申報義務非第三人所能替代;其二,為恐該義務人認為處罰金額太小,致其申報意願不大;其三,為避免義務人以不申報財產之方式,藉故拖延本會調查程序之進行。如非有強制手段,恐無法達到本條例規範主動申報財產之規定,爰本項明定該未申報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 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8 條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二、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得連續處罰,如經本會連續處罰五次後,仍不申報者,即推知以連續處罰方式,難以使其主動申報,基於以下理由:其一,該申報義務非第三人所能替代;其二,為恐該義務人認為處罰金額太小,致其申報意願不大;其三,為避免義務人以不申報財產之方式,藉故拖延本會調查程序之進行。如非有強制手段,恐無法達到本條例規範主動申報財產之規定,爰本項明定該未申報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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