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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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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2. 2.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6條規定了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申報規定的處罰。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逾期未申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每逾十日,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前項處罰已經達到五次,其財產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且依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最新的版本是修正後的全文版本。根據該法條的第五條、第八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進行申報,並要注意逾期未申報的處罰。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二、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得連續處罰,如經本會連續處罰五次後,仍不申報者,即推知以連續處罰方式,難以使其主動申報,基於以下理由:其一,該申報義務非第三人所能替代;其二,為恐該義務人認為處罰金額太小,致其申報意願不大;其三,為避免義務人以不申報財產之方式,藉故拖延本會調查程序之進行。如非有強制手段,恐無法達到本條例規範主動申報財產之規定,爰本項明定該未申報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105072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   二、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得連續處罰,如經本會連續處罰五次後,仍不申報者,即推知以連續處罰方式,難以使其主動申報,基於以下理由:其一,該申報義務非第三人所能替代;其二,為恐該義務人認為處罰金額太小,致其申報意願不大;其三,為避免義務人以不申報財產之方式,藉故拖延本會調查程序之進行。如非有強制手段,恐無法達到本條例規範主動申報財產之規定,爰本項明定該未申報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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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