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6 條
- 1.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
- 2.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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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6條規定了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申報規定的處罰。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逾期未申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每逾十日,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另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前項處罰已經達到五次,其財產將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且依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最新的版本是修正後的全文版本。根據該法條的第五條、第八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進行申報,並要注意逾期未申報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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