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
- 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者,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條例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
- 第一項申請回復權利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會另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