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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2.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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