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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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 2.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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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24條的規定,不當取得財產追收回的結果應該定期公告並在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上揭載。這個清單應該包含該財產的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以及價額。例如,當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被追收一筆不當取得的款項時,該款項應該被列入清單中,並在專屬網站上公告。公告中應該詳細說明這筆款項的取得方式、用途、現狀以及價額。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本會應定期公告清單,並揭載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 前項清單,應包含該財產之名稱、內容、取得方式、現狀及其價額。
立法理由為使調查及處理之程序與結果公開、民主及透明化,除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書面並合法送達處分相對人外,爰於本條明定財產清單應以公告之方式刊載,並揭載於電腦網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使原所有權人得以申請回復權利。
- 追徵名詞
(1050725 制定)
為使調查及處理之程序與結果公開、民主及透明化,除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書面並合法送達處分相對人外,爰於本條明定財產清單應以公告之方式刊載,並揭載於電腦網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使原所有權人得以申請回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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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