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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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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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3條,不當黨產專屬網站應即時公布本會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此外,本會還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透明度,以確保不當黨產處理工作得到公眾的監督。在執行過程中,政府機關應確保相關信息及時公開,提供必要的報告並接受立法院的監督。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立法理由為促進全民參與、公開透明,並落實立法權監督,爰訂定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50725 制定)
為促進全民參與、公開透明,並落實立法權監督,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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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