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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2 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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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被調查的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都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這表示當調查機關對上述主體進行調查時,它們有義務配合調查,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並不得干擾或阻礙調查的進行。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第三條的說明中提到了政風機構的職責。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政風機構負責預防、發掘和處理機關員工的貪污不法行為,對於涉及刑事責任的檢舉案件,政風機構應該移送給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依據本條例的要求,政風機構和其所屬的政風人員並不是有偵查犯罪職責的公務員。因此,政風機構和其所屬的人員不得干涉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的調查工作,而是應該將有關案件移交給相關的機關來處理。 這個範例表明了在調查不當取得財產案件中的政風機構應該履行的職責,並且澄清了政風人員的角色和職責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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