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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2. 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3. 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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