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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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 2.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 3.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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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如下: 1.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應向本會提供相關資訊,包括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如果本會根據這些資訊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所隱匿、遺漏申報或不當取得的財產,本會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2. 對於提供舉報的人的身分,本會應予保密。 3. 第一項所述的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行制定。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如果有人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財產不當取得的相關資訊,並根據此資訊導致本會追回不當取得的財產,本會可以依法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行制定。同時,本會將保護舉報人的身分不被透露。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第三十三條(保護舉報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在本國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便對出於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機關舉報涉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實的任何人員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本法爰引歐美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護制度,為促進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揭發,爰參酌我國相關法制規定,鼓勵舉發人揭露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予以處分等相關資訊,並予以相當程度之獎勵,增加揭露之誘因。並提供舉發人相關之保護措施及免除一定之法律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第三十三條(保護舉報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在本國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便對出於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機關舉報涉及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實的任何人員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本法爰引歐美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護制度,為促進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揭發,爰參酌我國相關法制規定,鼓勵舉發人揭露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予以處分等相關資訊,並予以相當程度之獎勵,增加揭露之誘因。並提供舉發人相關之保護措施及免除一定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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