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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3 條

  1. 1.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2. 2.本會對於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3. 3.第一項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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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如下: 1.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應向本會提供相關資訊,包括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如果本會根據這些資訊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所隱匿、遺漏申報或不當取得的財產,本會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2. 對於提供舉報的人的身分,本會應予保密。 3. 第一項所述的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行制定。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如果有人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財產不當取得的相關資訊,並根據此資訊導致本會追回不當取得的財產,本會可以依法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行制定。同時,本會將保護舉報人的身分不被透露。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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