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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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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4條,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如果根據第6條或第8條第5項的規定進行處分,必須經過公開的聽證程序。這意味著在進行處分之前,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必須將相關事宜公開並聆聽相關當事人的意見或辯解。聽證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公正和透明,並讓當事人有機會發表意見和辯護。 下面是與此條例有關的一個範例: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政黨的附隨組織可能會被認定為需要處分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進行處分之前,應該進行公開的聽證程序。例如,如果有關附隨組織的財產遭到不當取得的指控,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採取任何處分之前,應該聆聽當事人的聲明並考慮相關的證據。只有在完成聽證程序後,政黨或其附屬組織才能進行處分的程序。

立法沿革 1

(1050725 制定)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立法理由本條例乃特殊之立法,本會所為之行政決定攸關權益甚鉅,故其程序應採程度較高之保障程序,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明定本會依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聽證。

  • 第六條條文
  • 第八條第五項條文
  • 聽證名詞
(1050725 制定)

本條例乃特殊之立法,本會所為之行政決定攸關權益甚鉅,故其程序應採程度較高之保障程序,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明定本會依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應經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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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