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4 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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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4條,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如果根據第6條或第8條第5項的規定進行處分,必須經過公開的聽證程序。這意味著在進行處分之前,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必須將相關事宜公開並聆聽相關當事人的意見或辯解。聽證程序的目的是確保公正和透明,並讓當事人有機會發表意見和辯護。 下面是與此條例有關的一個範例: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8條第5項,政黨的附隨組織可能會被認定為需要處分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進行處分之前,應該進行公開的聽證程序。例如,如果有關附隨組織的財產遭到不當取得的指控,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在採取任何處分之前,應該聆聽當事人的聲明並考慮相關的證據。只有在完成聽證程序後,政黨或其附屬組織才能進行處分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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